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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後果是當事人不能從事特定職業,例如律師、保險、地產和證券商或有限公司董事。 債務人在提交破產呈請之前,應該認真考慮是否適合以自願安�?來解決債務問題。有關自願安�?的進一步資料可以向破產管理�?或其他有經驗處理破產/ 清盤事宜的人士索取,例如會計師、律師等。 設定財務目標 �?破產程序一旦開始,債務人就可以定立新的財務目標。例如,債務人可以通過建立應急基金從小處著手。設定一個合理的目標 —�?可以慢慢開始重新積累因破產而失去的資產。 按破產程序及規例上,當事人須耍將其資產及入息攤分還給債權人。當頒破產令後,當事人須把擁有的資產(包括物業,汽車等�?給予受託人,並將收入情況連同提交給受託人。受託人計算及分析當事人的合理日常開支和需要後,會將資產及薪金的攤分償還給各債權人。而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