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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破產人士可保留部分收入,以應付自己及家人的合理生活需�?(什麼是合理的生活需要取決於每個案例的具體情況),但盈餘應移交給受託人。例如,單親家庭有機會需要聘請家庭傭工來幫忙照顧小孩,經過評核後是合理的生活需要。 破產後果是當事人不能從事特定職業,例如律師、保險、地產和證券商或有限公司董事。 很多人普遍對破產的觀念是比較負面的,認為這是一種沒有責任感及不肯承擔的表現。但從破產條例的意思及訂立的本意的角度,正正是相反。破產好處是申請後其實是賦予欠債人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權利。通過條例下的破產程序及法律,使欠債人不會因還款壓力而影響個人及家人的日常生活。 不可以。除非得到律師的建議或許可,否則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前絕不應該在銀行戶口中的提出所有資金。破產程序偏的所以資金活動,都需要以書面方式向法院報告�?將資金存入銀行賬戶可以讓律師更輕鬆地管理個案。同樣,債務人亦不應將個人財產暫託在親友,以避免財產償還給債權人。 申請破產人士仍可日後收取薪金過日常生活,受託�?破產主任會計算當事人的合理生活支出並給予每月之日常生活費用額度,使當事人及其家人能應付衣食住行上的需要 本刊物所提供的資料只供參考之用。政府不會就本刊物所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給予明示或隱含的保證,也不會對本刊物的內容負